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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社会化的趋势在不断地加强,互联网对人类社会发展与人类自身的影响逐渐明显。在互联网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互联网使用似乎给使用者带来了负面影响。研究者[1~5]采用了“互联网成瘾”(Internet addiction)、“互联网依赖”(Internet dependence)以及“病理性使用互联网”(Pathological Internet Use,PIU)等词汇来定义互联网使用带给用户身心健康的消极影响。“病理性使用互联网”这一问题的界定与测量直接关系到相应的诊断、干预、治疗,同时也关系到一些相关研究所得结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本文在考察国内外关于互联网成瘾与依赖的界定与测量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讨论了如何在生理—心理—社会的模式下理解病理性使用互联网,以及如何在中国文化背景下界定与测量病理性互联网使用。1 关于“病理性使用互联网”的争议
“病理性使用互联网”是在互联网技术日益普及与成熟的条件下出现的,目前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互联网较为普及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发现了互联网使用对人身心发展产生伤害的个案[1]。围绕着互联网对人们产生的消极影响,Yong[2]、Brenner[3]、Davis[4]、Morahan-Martin与Schumacher[5]等人使用“互联网成瘾”、“互联网依赖”与“病理性使用互联网”来界定这种新型的心理疾病。
但是很多心理学家仍然对“病理性使用互联网”是否存在有争议。Grohol[6]与Kiseler[7]认为不能够通过过度的互联网使用来判定互联网成瘾存在,他们认为,如果那样的话,读书、打电话等都有可能被判断为成瘾。可以看出,仅仅通过互联网的过度使用来判断互联网的消极影响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与大多数人受益于互联网使用的实际情况相违背。此外,互联网本身可能不会使人成瘾,互联网成瘾可能是次生性的,非原发性的,即互联网成瘾可能是用户现实生活中心理行为存在问题的再现。
而关于互联网成瘾的内在机制也有不同的看法。台湾学者梁朝云[8]认为,互联网成瘾与其它成瘾症的最大差异在于它缺乏明显生理机制的涉入,互联网成瘾大多数是以心理上的依赖为主要病理机制。这表明互联网的消极影响与传统意义上的物质成瘾存在不同的病理机制。传统意义上的成瘾主要指的是物质成瘾——药物、毒品成瘾,互联网成瘾却没有明确的物质存在,如果在此基础上来理解互联网带给人的消极影响,可能就会出现是否存在的争议。
互联网给用户带来的消极影响与已往物质成瘾的内涵有很大差异,并且前者(心理依赖)与后者(生理与心理依赖)的病理机制也不同,因此使用一个新的词汇来定义互联网的消极影响就显得很必要。目前已有研究者采用“病理性使用互联网”(PIU)界定互联网的消极影响[2,4,5],实际上PIU更强调人在互联网使用中的非理性——过度使用或使用不当。
2 如何理解与界定PIU
“病理性使用互联网”一词主要来自于医学或临床心理学。它的使用突出了互联网使用给使用者生活带来的消极影响。虽然“互联网成瘾”或“互联网依赖”也是强调了互联网的消极影响,但是“成瘾”有可能对生活产生积极影响,如读书成瘾、研究成瘾等。因此简单地使用互联网成瘾或依赖来界定互联网的消极影响可能缺乏科学性。
同时,不同的研究者对互联网成瘾的理解不同。现有的关于互联网使用的心理学研究将互联网成瘾定义为:在无成瘾物质作用下,上网行为冲动失控[2,9]。但David[10]认为行为冲动不是互联网成瘾的唯一指标,它只有与时间混乱(time distortion)、快速亲密(accelerateintimacy)、抑制性降低(decrease inhibition)等联系在一起,才能预测互联网成瘾。
Yong[2]认为PIU或互联网成瘾是一种类似于强迫性赌博(compulsive gambling)的强迫行为。这实际上将互联网的消极影响仅仅局限于行为影响的层面,可能会夸大PIU与强迫性赌博的相似性,但忽略了二者之间的差异,从而可能会简单化对PIU的研究,这不利于对PIU或互联网成瘾进行深入的研究。
发展心理病理学认为,任何精神病理症状都是个体正常发育过程的偏离,可以通过精神病理症状的发生发展来界定正常发展[11]。这有利于预防与治疗精神病理症状。病理性使用互联网是正常的积极健康地互联网使用的偏离。互联网消极影响的心理学研究不仅仅应该具有学术价值,“病理性使用互联网”一词的使用有助于人们认清互联网产生消极影响的真正原因,它应该唤醒使用者如何积极健康地受益于而不是受害于互联网使用。
我们认为通过生理—心理—社会模式可以更好地理解病理性使用互联网。首先,有研究表明,长时间上网会使大脑中的化学物多巴胺水平升高,这种化学物质令个体呈现短时间的高度兴奋,沉溺于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不能自拔,但之后的颓废感和沮丧却较前更为严重。时间一长,这些影响就会带来一系列复杂的生理和生物化学变化[12]。这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揭示了病理性使用互联网的生理或医学基础。其次,获得心理体验上的兴奋感与避免停用时的痛苦,可能对病理性使用互联网的用户具有重要意义,PIU发生的心理因素可能是健康的互联网使用转变为病理性并加重的强化物。PIU的出现除了生理、心理因素外,社会环境因素也可能会对其有所影响。社会性分离(social disengagement)可能是互联网使用带给用户的消极影响的原因之一[13]。人际关系的冷漠可能也是导致PIU出现的一个原因。网络成瘾可能是现实社会问题的一种暴露方式,把问题完全归于网络使用者是不全面的[14]。
实际上,互联网使用带给用户消极影响需要一个过程,用户开始使用互联网过程中消极影响不可能会存在,只有上网一段时间后,PIU的症状才可能出现。因此,病理性使用互联网可以界定为:用户上网达到一定的时间量后反复使用互联网,其认知功能、情绪情感功能以及行为活动,甚至生理活动,偏离现实生活,受到严重伤害,但仍然不能减少或停止使用互联网。
3 PIU的测量
PIU测量的准确性与有效性直接制约着对其的预测、诊断、干预与治疗。国内外很多研究都编制了相应的量表来测量PIU,比较有代表性的有5种。
其一,Young[2]根据DSM-IV(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of Mental Disorder)中病理性赌博的10项标准确定了互联网成瘾的8项标准,只要符合诊断标准中的5项就可以判定为互联网成瘾。但Beard和Wolf[15]认为Young所给出的8项标准,以下5项是必须的:互联网使用成为生活的中心;需要增加互联网的使用;不能成功减少、控制、停止互联网的使用;停止或减少互联网使用会导致无聊、抑郁、气愤;在线时间超出预期计划。此外以下3项标准应该至少具有一项才可能被诊断为互联网成瘾:重要人际关系、工作、职业机遇遭到破坏;向别人撒谎互联网的卷入程度;使用互联网逃避现实问题。
Young的量表项目较少,具有简单易操作的特点。目前在国内研究者[9,16]对互联网成瘾的研究采用的都是这一量表。但是这一量表的信度与效度指标不明确。这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得到重视。
其二,Goldberg[8]提出了“网络成瘾障碍”(Internet AddictionDisorder)的概念,并给出了确定此病症的7项标准。Goldberg给出的这7项标准与Yong的量表有很多重合,一般认为下面的7项是互联网成瘾症的核心因素:①突显性(salience):互联网使用占据了用户的思维与行为活动的中心;②耐受性(tolerance):互联网用户为了获得满足感不断地增加上网时间与投入程度;③戒断症状(withdrawal symptoms):停止互联网使用会产生不良的生理反应与负性情绪;④冲突性(conflict):互联网使用与日常的活动或人际交往发生冲突;⑤复发性(relapse):尽管对互联网成瘾进行控制与治疗,但成瘾行为还是反复的发作;⑥心境改变(mood alteration):使用互联网来改变消极的心境。
其三,Suler[17]认为一个人对待互联网的热情可能是健康性的,也可能是病理性的,或者是介于二者之间,有一些因素可以决定一个人处在这个连续体中的位置。这些因素包括:(1)互联网使用中表达出需要的种类与数量;(2)剥夺的程度(the underlying degree ofdeprivation);(3)互联网活动的种类:使用哪些互联网服务;(4)互联网活动对个人生活的功能性的影响;(5)伤感(distress)的主观体验;(6)需要的意识状态;(7)卷入的阶段性与经历;(8)个人生活与在线生活的平衡与整合。
其四,台湾学者Chou[18]翻译了Brenner[3]编制的“互联网相关成瘾行为量表”(Internet-Related addictive Behaviour Inventory,IRABI),此量表共有32个项目,具有较好内部一致性系数(α=0.87)。经过Chou等人的修订后的中文版量表第二版(C-IRABI-II)共有37个项目,内部一致性系数α达到0.925。Chou还发现C-IRABI-II与Yong的量表之间的皮尔逊相关系数为正相关(r=0.643,p<0.01)。这在客观上证实了Yong的量表与其它量表可能会存在一致性。
其五,虽然使用PIU更具有科学性,但是直接采用PIU的研究者并不多见。Yong[2]、Morahan-Martin等人[5]的研究直接地采用了PIU这一概念,Morahan-Martin等人针对大学生这一特定的互联网使用群体,从互联网使用引起学业、工作问题,个人的感伤、戒断症状、心境的改变等角度评价了PIU,编制了具有13个项目的量表。这一量表与上面提到的2个量表存在很多相似的项目。
现有对PIU的测量主要围绕“行为成瘾”进行,量表的项目主要来源于DSM-IV中的强迫性成瘾的标准。尽管这些量表的项目数量多少不同,但都是围绕着互联网用户的内在心理体验、外在行为问题展开,许多量表的信度与效度指标还不明确。总的说来,PIU测量的心理学研究仍处在积极的探索阶段。
4 对PIU的界定与测量问题的思考
研究者根据不同的理论测量互联网使用对用户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已经获得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仔细分析已有研究中所使用的问卷,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存在很多的共同点,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它们都是从已往的“物质成瘾”或“行为成瘾”的角度去界定PIU,在一定的程度上忽略了一些社会环境因素可能对PIU出现的影响。此外,某些人格类型易于成瘾,如孤独人格、依赖型人格,这在很多研究中也没有涉及。我们认为,未来研究中不仅应该看到互联网使用可能存在的某些成瘾的特征,还应意识到互联网用户个体内的差异——个体的人格特质。
PIU可能是互联网使用达到一定的阶段后的显著性特征,这样界定或测量PIU主要是从互联网的过度使用角度进行的。但互联网使用不当(毫无目的地滥用互联网)可能也会导致PIU。现有的很多研究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的过度使用,针对互联网使用不当或其它形式PIU的界定与测量并不多见。仅仅考虑互联网使用的过度性就对PIU的有无进行判断可能会出现偏差,研究者在未来的研究中,对使用不当造成的成瘾应予重视。
对PIU的界定与测量依赖于互联网使用可能带给用户的心理行为发展的积极影响。事实上很多人更多的是受益于互联网的使用,如何更好地受益于互联网使用对PIU的测量可能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已有对PIU或互联网成瘾的界定主要是通过某些症状的有无来进行判断,即进行归因式的研究。事实上PIU可能是其它身心健康问题的衍生物,重叠性成瘾[19](overlapping addiction)可能会导致PIU。单纯归因式的PIU的界定带有一定行为主义倾向,可能会忽略一些影响PIU发生的重要因素。
另外,目前中国互联网整体发展水平落后于西方国家,而很多对PIU的研究都是在西方国家中获得的,PIU的这些量表可能在中国存在适用性的问题,中国人的人格主要特点之一——“发乎心”(伦理道德)而不在乎外在的行为规范[20],以及在中国上网网费偏高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中国人的互联网使用特点与西方人不同,这是对PIU进行界定与测量必须注意到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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