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不能授权员工手册中的“积极工作环境”
今天,我遇到了一篇有趣的标题为《赫芬顿邮报》的文章,标题为“正式上,您的雇主不能强迫您在工作中感到高兴”。该文章源于美国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4月29日发布的决定, T-Mobile美国,Inc 。 董事会在其中裁定,根据《国家劳动关系法》(NLRA),T-Mobile雇员手册中规定“积极工作环境”的规定是不允许的。 尽管考虑起来很有趣,但HuffPo的标题当然有点过分简化了。 以下是董事会认为不允许的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强调): [公司]期望所有员工以专业的方式行事,以提高效率,生产力和合作能力。 员工应通过与内部和外部客户,客户,同事和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工作关系的沟通方式来保持积极的工作环境 。 从表面上看,该规定的措词看起来完全合理; 对于像T-Mobile这样的公司来说,自然希望并期望拥有一个积极而高效的工作场所。 该手册没有严格要求工人开心,而是描绘了一种“期望”,要求工人“以一种有助于建立有效工作关系的方式进行交流”。 当人们考虑到这项规定的范围之广和模棱两可,以及它可能与工人在工作场所的权利,尤其是《国家劳资关系法》赋予的权利相冲突时,就会出现问题。 NLRA的第7节向员工保证以下方面的权利: 组建,加入或协助工会, 与雇主集体讨价还价,以及 互相参与共同的活动以寻求“互助或保护” 正如董事会在其决定中指出的那样,“关于劳资纠纷和工会组织的努力经常涉及对工作场所的争议,对雇主的批评,论点和不那么积极的陈述”。…